菸害防制法協商達成共識 加熱菸載具禁止促銷廣告

菸害防制法協商達成共識 加熱菸載具禁止促銷廣告

菸害防制法從2007年6月15日通過至今,已超過15年沒有修法。今(1/10)日終於迎來第5次立法院協商。經立法院衛環委員會近5小時的討論,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原先保留的30多條條文,全數取得初步共識。

協商共識條文中提到,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的菸品,業者應於製造或輸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始得為之,而且業者送風險評估資料時,也應一併檢送指定菸品必要的組合元件等。至於《菸害防制法》規定,菸品容器最大外表正反面積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吸菸有害健康的警示圖文,標示面積不得小於35%,經朝野協商後改為不得小於50%。

鑒於加味菸容易讓兒童及青少年更容易上癮,依照行政院的提案條文,是以採正面表列方式,規定菸品不得使用花香、果香、薄荷等口味的添加物。後朝野協商共識認為,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的添加物。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的組合元件給未滿20歲之人,也不得以強迫、引誘或其他方式使孕婦或未滿20歲之人吸菸。包括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場所等,將是禁菸場所。

菸害防制法協商達成共識 加熱菸載具禁止促銷廣告

未來規定菸品、指定菸品必要的組合元件,不能以網路、電視、看板、海報、電影片、宣稱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等方式來促銷或廣告。罰則部分,協商共識條文為菸品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12條各款促銷或廣告方式之一者,處50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如果未改善可以按次處罰。如果違反第12條文的是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製作廣告或接受傳播或刊載者,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將按次處罰規定。

衛環委員會召委林為洲日前比喻,加熱菸(菸體)和載具如同「槍與子彈」,兩者組合燃燒產生尼古丁、上百種物質,讓民眾吸進肺裡,但衛福部卻漠視不管,此外,國際菸商都將菸體和載具以「不同品牌」分開販售,若不列管載具只管菸體,市面上將充斥各類載具。

今日全國家長會長聯盟、全國家長團體聯盟號召170個家長、教育、醫事、社福、健康促進團體組成的「台灣拒菸聯盟」代表們,將齊聚立法院外,懇求衛福部國健署依世界衛生組織(WHO)菸草控制框架公約(FCTC)決議,將「加熱菸載具依照菸品管理」以及「禁止所有所有加味菸品」、「菸盒印製85%警示圖文」、「健康風險評估改名為菸品上市前審查」進行修法。